我讀謝國平《語言學概論》的〈句法學〉:句法的能力與句子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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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法學研究的是句子的結構,因為句法學存在的前提就是是句子有結構可言。「句子」,在語言中,是獨立而完整的表達單位。句子裡頭,最直接的詞語排列組合方式,是有規律可言。對於母語使用者而言,在句子的層次裡頭,是與生俱來的語言能力,該能力可以知道句子詞語出現的順序是否符合母語者的使用習慣。

涉及語意的問題不一定和語法有關。倘若是因為語詞本身意義的因素,造成無有意義的句法,其為語意的問題,而不是語法的問題。語言能力,即其在「語法」的表現。

句子,絕對不是一組單字任意湊在一起的結果,而是有其「結構」。語句直線排列組合的先後順序,屬於句子的「線性結構」。同時,句子也具有「層次結構」。我們可以透過「結構樹狀圖」(structure tree)來對句子加以分析。每次樹狀圖的分支點為「詞組」(constituent)。

我的弟弟買了那本書。
(我的弟弟)+(買了那本書)。
(我的)(弟弟)+(買了)(那本書)。
(我的)+(弟弟)+(買了)+(那本書)。
(我的)+(弟弟)+(買了)+(那)+(本書)。

層層結構的結構樹狀圖可以提供:詞序、語詞本身的詞類、語詞組合後的詞組劃分情形。這三種資料就是句子結構最基本的要素。從古代漢語來看,古人不用標點符號,但是讀多了之後,古人的行文習慣,句末當然會有虛字,而句中的虛字都會加在主語的後面,作為停頓,這也和西方語言心理學透過實證研究所取得的成果。該實證研究測試句子之間的滴答聲,亦發現多數趨於最高層次的名詞組(主語)和動詞組(述語或謂語)之間。

詞按照句法功能可以安排詞類,就是透過樹狀圖的終端成分來分類,其可以被同類的詞替換。相同的詞被分類在一起具有相同的句法功能,如名詞、動詞…等。可以互相替換,而不影響句子語法結構的詞組,即「句法範疇」(syntactic category)或「語法範疇」(grammatical category)。

常見的語法範疇包括:
名詞組(Noun Phrases, NP)
動詞組(Verb Phrases, VP)
動詞(Verb, V)
名詞(Noun, N)
助詞(Partical, Part)
定詞(Determiner, Det)
數詞(number)
量詞(measure)

喬姆斯基認為人的語言能力,使我們可以判定這是合法或不合法的句子、句子是否多義、兩個句子是否同義,而語言學家的工作,就是要將這些句法的語言能力給描寫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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