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讀謝國平《語言學概論》的〈句法學〉:句法規律、變形語法(詞組律、變形律、共存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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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學家試圖將內在的語言能力描述出來,即透過「句法規律」加以描述。句法學的存在,前提是句子有結構,依一定規律組成。句法規律,例如:

「動作的主事者必須置於表示該動作的動詞之前」

規律是無形的、內在的規律,是內在的語言能力。語言學家則透過種種的句法規律來描寫這樣子的能力。句法規律主要透過詞組律和變形律。詞組律和變形律都是變形語法(全稱變形衍生語法(transformational grammar))的內容。語言學家對語法研究時,都是描述代表內在的語言能力的語法規律為主,希望了解內在的語言能和人的心智。喬姆斯基曾說過:「語言是展現人類心智的鏡子。」

為什麼用詞組律去描寫語言能力?語言學家想用少數的規律將多數的語言給描述出來;從語言學習的角度來看,即可以執簡○繁。

華語的詞組律:

S→NP VP

NP→(Number Measure)N
NP→S
NP→NP S
穿著紅衣服的女孩子來了。

VP→V(NP)(NP)
VP→V(NP)(S)

也有語法學家模仿化學式價數計法,將動詞(V)計價。如:「來」,只和一個發生關連有一價;「疼愛」,要有兩個NP發生關連則;和施受相關的「送」、「給」則有三個NP發生關連,則為三價動詞。

爺爺(NP)叫阿宏去買魚(VP)。
爺爺(NP)叫(V)阿宏去買魚(S)。

「阿宏」具有賓語和主語的功能。

以上為華語的詞組律。

詞組律是一種改寫律,將語言的成份進行改寫,每次只改寫一個符號,不能刪略符號,也不能將符號順序對調。

詞組律能夠執簡御繁,但有些句子可能不是詞組律可以直接寫出來,於是又有了「變形律」(transformational rule)。以英語為例,「give up」這樣子的雙字動詞,賓語可以出現在前面和後面,不容易用詞組律來描述。於是用變形律去告訴語言使用者;華語中,則有強調賓語的時候而將賓語提前,也要透過變形律來描述;又如祈使句中,主語(句首的名詞組)不出現,則是透過祈使句刪略變形。

我吩咐他洗碗。
我答應他洗碗。

表面形式一樣,然而基底結構不一樣。其都是透過「指稱相同名詞組刪略變形」,而將「我」和「他」刪略。

透過「詞組律」或微調的「變形律」,形式上符合句法的規律,但仍然有些句子對母語者而言仍是怪怪的。可能是因為「共存限制」使然,這可以從語法成分和語意成分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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