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讀謝國平《語言學概論》的〈語用學〉:適當條件、間接語言行為原則、交談合作原則

關於語用現象的描述和解釋方法,主要有「適當條件」(felicity conditions)、「間接語言行為原則」和「交談合作原則」(cooperative principle)。

以「說話者對聽者『承諾』做A這件事」為例,其適當條件包括:初步條件(preparatory condition,說話者具有A的能力,而聽者希望說話者做A)、誠意條件(sincerity condition,說話者打算做A)、命題內容條件(propositional content condition,說話者「敘述」他將要做的事A)、必要條件(essential condition,說這句話算是說話者負起做A的義務/責任)。

而「請求」的「適當條件」也可以從四個條件來解釋:初步條件(聽者有做A這件事)、誠意條件(說話者希望聽者做A)、命題內容條件(說話者「敘述」聽者將要做的事A)、必要條件(說這句話算是說話者試圖使聽者做A)。

「間接語言行為原則」:當說話者以陳述句或問句來「陳述」或「詢問」一件事時,該「陳述」或「詢問」在當時的情況下並不適當,但卻又是說話者所做的唯一語言行為,聽者就應該推斷該「陳述」或「詢問」構成另外一些「非表意行為」。

「交談合作原則」下,說話者會盡力尊守「交談準則」(conversational maxims):量的準則(提供足夠資料,不必多於也不能少於當時交談情況的需要)、質的準則(提供的資料要真實,亦即是不是要說出你自己認為是假的或不足信的事)、關係的準則(提供的資料要與正在進行中的交談目的有關)、方式的準則(說話時要清楚,避免模稜兩可的說法,避免不必要的冗語贅詞,要有條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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