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說明普遍語法存在語言學習者過程中?(Lydia White的《Another Look at the Logical Problem of Foreign Language Learning》的閱讀筆記)二



在這些前提下:一、由輸入命中註定了第二語言的語法;二、第一語言和第二語言的參數值不同,有些原則僅在第二語言中使用。如果我們可以看到學習者成功地達到第二語言中的特定特質,那我們就可以說普遍語法是獨立運作的,而不是經由第一語言重構或進入的。

Who do you think that Mary saw & ?
Who do you think Mary saw & ?
*Who do you think that & saw Mary?
Who do you think & saw Mary?

在空位類別原則中,前兩句語動詞saw直接定管(governed),而第四句中則由片語定管,但第三句中因為that的插入,所以無法直接定管。白莉蒂希望知道英語為第二語言的學習者是否知道抽離主詞和動詞的差別。如果第二語言學習者使用一般問題解決的能力去概化的話,that的出現就會不固定,也就是學習者是無法分辨有沒有that的差異。德語中,在被嵌入的主詞中,還要留下補語(complementizer)或主詞標誌(dummy subject marker),這對於學習英語是沒有幫助的參數。

實驗發現英語母語者和學習英語的德語母語者對於在英語中抽離出主詞和動詞的和補語定管是彼此相關連的;而且,發現德語母語者也擁有英語的相關特質知識。學習者知道的第二語言是遠遠超過由他們自己所直接推導出來的,也遠遠超過僅僅透過第一語言重構。

基本差異假說(fundamental difference hypothesis)所訴求的是孩童和成人的差異,並非是第一語言和第二語言的差異。我們不能用第一語言和第二語言的相似性去說明普遍語法在第二語言是有作用的,因為相同的行為會有不同的結果。反之,我們也不能用第一語言和第二語言的差別去論證普遍語法不存在。普遍語法指的是母語者在語言知識隱含在一些抽象的原則下,小孩的語言也是被限制在相同的原則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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