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繼」和「繼承」看似相同,實則有一些些不一樣。根據滋賀秀三所述,傳統上,中國法用的是「承繼」,這包含繼「人」的關係(繼嗣)、承擔祭祀(承祀)以及繼承財產(承業),簡單地說就是承繼了人格、祭祀和財產。而當代的「繼承」,在人們語言使用上,大概就只剩下財產的繼承了。傳統上,以男性子孫分「房」,依「諸子均分」原則,實際是「諸房均分」,各房自成一家,也就是分家。繼承的財產,除了家產繼承外,還有「公產」(祭祀公業)和「私產繼承」。而今日,當我們談到繼承時,也只剩下「私產繼承」了,也就是在被繼承人死後才會發生的繼承。
在清律的規定,女性不能承繼家產,但能夠例外地承受家產或暫管家產。這些都在家戶沒有男子的時候才發生。日本殖民台灣時,開始對原先的漢人繼承文化進行改造。原本分「房」,轉化為分「個人」,財產的繼承開始個人化,從日治時期開始,就有女性爭取繼承權或因此成為被告的民事訴訟。傳統上,「祭祀公業」就在日本殖民的文化改造之後,被邊緣化了。而財產繼承的重要性不斷被提高。日本大概是接受了歐陸法中個人財產的觀念,於此,日本既是歐陸的客體,又是台灣的主體。然而,台灣的習慣法(諸子均分)也有比日本法(長子繼承)更接近西方法的地方,所以對於被殖民者而言,主體性的渴望和內化的他者性是一著交織的。
在台灣脫離日本殖民之後,中華民國的繼承法完全排除祭祀繼承,只限於財產權的繼承,而且在男女平等的原則下,規定女子有財產繼產,並且將祭祀繼承完全切割。法律落實在台灣社會時,卻發現大多數是排除了女兒的繼承,而且許多訟訴中,祭祀繼承常常會扮演角色,因為男子擔任祭祖工作者,然而法官卻偏好不插手文化領域的祭祀繼承。在法律和文化不相稱的情況下,有一個女人,叫蕭昭君,就開始轉向改變文化,讓女性也擔任祭祀活動中的主祭。
我覺得我應該給那個當主祭的女人(他是有名有姓的女人,叫蕭昭君),按個讚或拍拍手。因為他可以在滿足傳統文化的祭祀活動中實現性別平等的理想。當然,如果不是在知道祭祀繼承和財產繼承這些錯綜複雜的關係,我想他就只是一個想要插手男人事務的女性主義者。法律可以牽就傳統而建立,傳統也可能因為法律而改變。
Note:
東方主義陷阱:要追求平等,便必須否定傳統,而認同傳統,則意味著拒絕平等,因為近代性代表了進步與正義,而傳統則表徵了落伍與歧視。「傳統」被建構為應捨棄的過去、「近代性」則是被欲求的現在與未來。
法律東方主義的影響:進步西方的法律,作為領導落伍之非西方國家法律進步的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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