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元」結構(argument structure)指的是詞彙本身所具有的句法、構詞以及語義的特定結構。例如在單一論元的及物動詞(intranstive),就可以成兩類,即非作格(unergatives)和非受格(unaccustives),這就是論元所被限制及建立的結構。
以日語和英語的動作動詞(motion verbs)為例,在英語中,動詞允許包括兩個論元:方向(directed motion)和方式(manner of motion);日語只允許方向一個論元存在動詞裡,而必須透過詞綴將方式進行附加(接續)。英語和日語不相同的論元結構,使得英語和日語透過不同方式把語義整合進詞彙裡,英語將地點(place)和路徑(path)整合進介系詞裡頭,例如「to」既表示地點,也表示路徑;日語則把路徑整合進動詞裡,而且動詞只能從方式或方向動詞中擇一。第一語言若是論元少的語言,學習論元較多的第二語言時,需要透過概化(overgeneralization),需要透過環境給予正面的輸入;第一語言若是論元多的語言,學習論元較少的語言時,則要略化(undergeneralization),過度使用時,必須要有負面的糾正,例如語言老師的提醒,才會意識到第一語言和第二語言的差異。
以日語母語者學習英語和英語母語者學習日語為例,由於兩者所需要習得的標的語和自己的第一語言的差異情況不一樣,所以習得第二語言的困難程度也會有所差異。日語母語者學習英語時,其要進行的是概化的歷程,所以需要接受來自外在環境標的語的語料,以作為能夠概化的正面語料(postive evidence),歷程相對容易;英語母語者學習日語時,原先存在兩個論元的結構必須略化為一個論元,我們肯定不會聽到日語母語者將兩個論元整合在一個動詞之內,所以英語母語者也不會聽到這樣子的輸入,這個「不會聽到」我們可以用「負面證據」(negative evidence),更進一步,如果老師能夠在學習者發生偏誤時給予糾正或者透過普遍語法加以限制,亦是負面證據對學習者略化歷程的幫助。然而,透過負面證據學習第二語言的難度,總是比只需要正面證據的語料輸入高得許多。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留個言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