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讀鄧守信的〈語法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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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規則」,威斯特尼(Westney, 1994)認為可以分為機械式的(mechanical)低層次規則和需要有所評估(assessment)、判斷的高層次規則。前者如英語動詞的變化,後者如華語的「了」。克羅斯(Close, 1981)把英語語法學習分為語言事實的核心(a solid core of linguistic facts)和較模糊的地帶(a more nebulous area),頗類似威斯特尼的論點。
同樣來自威斯特尼,其指出進行偏誤分析時,如果規則是陽性、顯性、外在,稱規則的「顯性」(overt或locao);反之,則為「隱性」(covert或global),前者易辨識如警察,後者如便衣警探,不易發現。

威斯特尼(1994:46)認為語言規則有兩個準則:一是精確,二是使用易懂且適用於學習者的自然語言術語。以華語為例:

「再」和「又」,教學時可以說是「未然」和「已然」;「幾」和「多少」,教學時可以說用於「可數名詞」和「不可數名詞」,或者「小於十」和「大於十」;「二」和「兩」,教學時則用於「數字」和「量」。當然,隨著學習者語言能力階段的提升,前面的規則就會開始出現例外。

教學分析和語言分析往往不能放在同一個軌道上去跑。如果將所需具備的語法從內圈到外圈分列的話,內圈開始為:

實際生活中所能使用的語法
班上最好的學生所習得的規則
適合課堂上教授的規則
適合語言老師所知的知識
應用語言學家的分析
語言學家對語言規則成功闡述的部分
語言學習最高級階段所達到的百分之百規則

列舉法(itemization)可用於教學,但仍必需奠基於理論基礎。即語言分析為先,而後能產生適合學生的教學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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