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開始上哈佛的大學的開放式課程,課程是有關於正義(Justice)的,我以為是哲學系的課,後來發現麥克桑德(Michael Sndel)是政治學的老師,專門教授政治哲學。今天看完第一講,殺人的道德側面(The Moral of Murder),頗有心得,和大家分享:
麥克桑德說用一個火車事件先問問大家會殺一個人?或殺五個人?假設你是火車駕駛,不料刹車系統故障了,這時鐵道上有五個鐵道工人,你只要變換軌道,就可以使那五個鐵道工人免於死難。然而,變換後的軌道,將撞死另一個在另外一個鐵道上的工人。你如何選擇?
在這麼一個原則下,你可能會如此選擇:殺了一個人,以保全另外五個人的性命。這樣子的想法,可以歸類為是屬於邊沁的結果主義,或者功利主義。
當你現在變成器官移植的醫生後,你有五個病人,他們分別需要心、肝、脾、肺、腎等五個器官的移植。在沒有任何器官來源的情況下,你無計可施。這時有一個身體健康的人就在隔壁進行身體檢查。殺了這一個人,取出他的五個器官,就可以救活其它五個人了。在功利主義的指導下,你是否會作這樣的決定?
功利主義,根據邊沁的說法,就是「正確的選擇、公正的選擇,就是將功利最大化。」而「『功利』本身指得就是快樂和痛苦平衡後的結果。」人性本來就是趨吉避兇,所以功利主義就是要為最多的人求幸福。
然後,麥克桑德再講一個公案,一個真實發生的法律案例。有一艘在靠近好望角的海面上的船遇難了,船上四個人落難,只留下一個小船艇。四個人當中,有一個地位最低,而且也沒有家人、朋友的侍者,對航海知識也最為淺薄。在幾天餓肚子之後,實在沒有東西可以吃了,有人提議把那個侍者殺了?有人提議抽籤決定誰牲犧?但這些提議都是在那個侍者不知情的狀況下。最後,有兩個人殺了侍者。三個人就以這個侍者的血、肉維持生命,直到獲救。回到英國之後,活著的三個人裡,有兩個人是殺人兇手,另一個則控訴另外兩個人為殺人兇手。如果你是法官,到底這樣算不算犯了殺人罪?
如果在邊沁的功利主義指導下,死一個人以換取另外三個人活命,似乎是可以理解的。但控訴的一方並不是這麼認為。有三個辯駁的方向,也引導出三個問題。一、眾生都是平等,沒有誰的生命比誰的生命更重要或更不重要;二、缺乏正當的程序,侍者沒有參與提議過程,抽籤或許可以成為這當中的正當程序;三、如果侍者同意被殺,也就是自願受死,就沒有問題。引道出的三個問題即為:一、誰賦予這眾生平等的權利?二、程序正義?三、道德作用?
以上是這個麥克桑德的演講。在這個船上殺人事件來看,我絕對不是邊沁的功利主義,我會是那個控方,而且是那個堅持眾生都平等的那一個。不應該殺了任何人來成全其它人。任何人都沒有權利決定自己或他人是生或死的權利。不過這是殺人事件而言,其它事件再看看。我就把看完這些課程當作放假時的休閒好了!這樣比較不會有虛渡光陰的感覺。
下面為其演講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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